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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部门依法、公正、合理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切实履行各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促进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作出该行政决定。
????第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应当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
????(三)拟撤回、撤销的行政许可;
????(四)拟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拟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减轻或加重行政处罚的;
????(九)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进行纠正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等。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六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提请政策法规科复核,复核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交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局机关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过程中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
(三)政策法规科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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