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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 2019-11-15 08:58    来源:    字体:[]

 

贵州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机制

为加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地打击广播电视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国家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特建立贵州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一、贵州各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广播电视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著作权、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传播淫秽视听节目,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贵州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三、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五、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需请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六、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自接受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关案件材料。

  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九、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取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

  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十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同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十二、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十三、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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